教师规章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教师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教师规章制度1青年教师是未来,肩负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任。为了使瑞安六中不断开拓创新,必须重视青年教师的队伍建设,使青年教师早日成熟。在教学战线上工作多年的老教师积累了丰富和宝贵的教育教学经验,为青年教师的迅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教学水平得到普遍提高。
师徒结对,为新教师指定骨干教师带教这是一个传统却很有效的方法。我校通过这种方式对青年教师进行培养。目标是使青年教师尽快的胜任教学,在教法和教学实践上有所创新,并成长为青年骨干教师。指导师带教的过程,是一个对青年教师有目标、有计划、分阶段的经验传授过程和自身提高过程;新教师必须对指导师的诊断与指导作出自己的分析与提高,付诸反复实践才能有所发展,两者教学相长,开拓创新。
今年刚来校的青年教师必须同有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结对,拜师学艺。指导老师由学校发聘书,指导期为一年。
具体要求:师傅要为徒弟讲课,做教学辅导,带他们听各级各类优秀教师和骨干教师的公开课并进行评课,带领他们参加各教学活动,鼓励他们参加教学竞赛,评比活动,用自己的肩膀托起一个个新星;徒弟认真听师傅的课,认真揣摩,结合自己特点,摸索出适合自身特色的教学风格。
一.指导师职责:
1.负责组织新教师学习教育教学理伦,掌握教学基本功,指导他们在做好教学常规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每学期要制订培养新教师的实施方案。
3.每节课都向被培养青年教师开放,或每周至少为被培养青年教师上一节示范课。
4.一学期对新教师听课不少于5节,课后要有评课并提出改进意见,有情况记录。
5.指导新教师命题(单元复习题、检测题、期中、期末考试题等)的方法和技巧,每学期指导新教师评析一份试卷。
6.指导新教师确定教科研课题及研究方案。
7.经常开展交流探讨,研究教材教法和学法。
8.推荐、辅导新教师参加市、县、校组织的各类评比,并力争取得好成绩。
9.每学期对被培养新教师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作全面详实的小结。
10.学期末要及时上交活动的所有材料备案。
二.新教师职责:
1.订出自己奋斗目标、计划。
2.主动向指导师请教教材、教法中的问题,每学期主动向指导师听课不少于8节,至少提供5篇教案交导师评析,逐步掌握和提高设计教案的能力及驾驭教材的水准。
3.主动向导师学习命题的方法和技巧,每学期至少提供一份试卷请导师指教。
4.积极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评比活动,在导师的辅导下,力争在评比中获得优异成绩。
5.导师指导下学习有关专业的教育、教学理论,并写出心得体会或论文,每学期至少拟定一篇论文请导师指教。力争在市论文评比中获奖。
6.导师指导下,确定一个教科研课题,并制定研究方案。
7.学期对照自己制定的奋斗目标与计划作一次全面的小结。
8.学期末要及时上交指导活动的所有材料备案。
三.奖励:
1.每学年由教务处组织审核评估导师的工作及被培养新教师的学习考核情况。通过审阅活动材料、常规考核、新教师汇报课评比、教案评比等活动落实优秀见习教师和优秀指导师的评选工作。
2.给指导师发放聘任证书,并记入业务档案,作为晋级的依据。
教师规章制度2一、总护导职责:
早上7:40上岗发护导记录表。
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实事求是记录评分。
进行天天查制度,处理偶发事件,督促当天护导。
12:15~~12:45中午巡视各楼面,16:00~~16:30负责巡视全校,16:30收护导表。
巡视全校,检查各班结束工作和全校清场情况,16:30收岗。
汇总护导情况,评定护导老师得分,填写各办公室卫生工作,以及各班学生行为习惯评比情况。
二、各楼面护导老师工作要求:
检查各层楼面学生行为规范、保持教学大楼洁净。
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实事求是记录,评分。
周一到周四16:15交护导记录,周五12:10~12:30在校门口组织放学、交护导记录。
三、操场上护导老师工作要求:
早上7:40护导老师自行向总护导报到,7:45带标志上岗执勤。
检查学生入校文明礼仪。
检查操场上学生活动情况,注意学生活动安全。
教师规章制度31、 上课提前15分钟到办公室,作好上课准备。
2、 上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会客,不出教室,不睡觉。
3、 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进教室。无特殊情况,不准坐着上课。
4、 未备课,不准进课堂上课。不准用电脑备课。
5、 教师要用普通话讲课。
6、 学生做作业,教师要巡查辅导,不得在课堂上看书看报。
7、 集会做操,教师必须跟班走随班站,维护纪律。
8、 每月补课4天,课堂作业必须比平行班多4次。
9、 教师要做留守学生的贴心人,要从各方面教育好留守孩子,在安全、卫生、纪律、学习、礼貌,即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争创一流,为孩子的健全发展奠基。
10、如果在这一年里,教师在德、能、勤、绩及教书育人方面表现突出,那么,下一年将可继任留守中心的教师。否则,将按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原则另选他人。
教师规章制度4教师业务档案是教师教学工作基本情况的重要历史记录,其主要内容有:教师登记表;统计考核鉴定(包括:考核鉴定表;教学检查听课评议情况等);学术水平包括:论文;教材编写;科研成果等;专业技术职务动态及奖惩情况等,是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档案之一。
1、教师业务档案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每到学期、学年末,根据责任制考核情况,结合教师的工作实际进行全面考核,分别由教务处长、教学部填写相应部分。填写力求实事求是,公正确切。
2、查阅和摘抄教师业务档案需经领导批准,管理员不得泄露档案中的有关内容。
3、核签的教师业务档案所载内容,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和更换。
4、教师调离学校时其业务档案并入本人人事档案随调,学校教务处可保留其业务档案的复印件作为教学资料妥善保存。若有单位外调情况时,凭介绍信允许抄录。
5、教师业务档案属永久性保存,必须妥善保管,防止蛀烂,填写时一 ……此处隐藏10492个字……,精心设计教学程序;
(3)坚持超前备课,并提前2天将教案发至教学主任邮箱。
2.课堂上课要求
(1)教学内容明确,符合教学计划的进度;
(2)示范动作规范、标准、统一;
(3)语言准确、生动、清晰,音高适度,速度适宜。
3.学生考勤要求
(1)任课教师应准备好本班的《浩沙国际舞蹈培训学校学员考勤表》,未完成工作者扣除100元;
(2)任课教师每节课上课前应核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做到课后与缺席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了解缺席原因,未完成考勤工作者扣除100元;
(3)任课教师应在每周一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布学员的考勤情况,并对上课表现突出的学员给予标注,未完成工作者扣除100元。
(4)任课教师根据学员到课情况取得预定的课时费用,学员无故缺勤者,扣除任课老师相应比例的课时费用。
4.课后评语要求
任课教师每月对学员上课情况进行总结,并在每月的最后一天完成各学员的评语上传工作,未及时完成上传工作者扣除100元。
5.定期培训要求
任课教师(专职教师)每周至少参加一次舞蹈学校内部的培训课程,不得请假,请假者扣除本周所有课程的课时费。
第二条受聘教师的考勤、请假制度
1.任课教师应认真遵守学校教师考勤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2.任课教师至少要提前20分钟到达教室,并提前10分钟到达教室门口迎接本班学员,教师迟到1次扣除100元。
3.任课教师应无条件接受舞蹈学校的调课、代课或其它有关工作调整,上课期间不得随便离开授课教室,有违反规定者扣除200元;
4.任课教师无故不得请假,如遇紧急事情需向教学主任提前1天请假,并等待学校安排好代课教师方可离开,未请假或未等安排好课程离开者扣除本周所有课程的课时费。
第三条受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解聘
1.体罚、侮辱学生(包括语言、行为等);
2.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3.严重违反舞蹈学校规章制度的。
教师规章制度15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